赤峰富龍公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赤峰富龍公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國有資產運營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赤峰市國有企業董事監事管理暫行辦法》、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公司本部及富龍集團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公司監事會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條 監事會是公司法定常設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開展監督工作。
第五條 監事會與公司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的監督對象是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公司的財務活動和董事會及其所屬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公司所有者權益不受侵犯。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參與、不干預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章 監事會的構成
第六條 公司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職工監事二人。職工監事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監事為兼職監事,其他監事為專職監事。
第七條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采取親屬回避原則,即有其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者宏觀經濟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公司經營管理工作;
(三)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于職守;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并具有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條 監事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行為或嚴重失職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將其免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有正當事由時可以提出辭職。
第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被免職的監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第三章 監事會的職責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董事會、經理及其下屬的經營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防止濫用職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監督對象是董事、經理及其下屬的經營管理機構、人員。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財務活動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予以監督。
第十六條 監事會堅持以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活動為主要監督內容,對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諸如重大投資、產權變更、重大貸款擔保、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等的合法性、公眾性和科學性進行事前咨詢和論證。監事會的監督要在指責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盡職但不能越位,不能參與或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對違規行為可提出糾正意見,但沒有制止權,對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運營提出建議,但不能要求公司執行,參與公司重大決策論證時,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定期或不定期聽取董事會報告;
(二)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執行情況,監督董事會、經理及其所屬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
(三)檢查公司財務,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檢查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所有者權益的保值增值、資產運營情況。
(五)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六)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七)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八)向各子公司提出派出監事人選;
(九)對派出監事進行統一管理,使派出監事代表集團公司的意志,保證國有資產權益不受損害;
(十)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十一)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
(十二)依法對公司進行審計,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換屆離任審計;
(十三)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四)指導子公司監事會工作,依法對子公司、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特別檢查、審計;
(十五)有權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罷免、更換懂事的建議
(十六)有權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解聘經理的建議;
(十七)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授予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責任:
(一)監事會在履行職權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如違約或失職,相關監事應依法承擔責任;
(二)因監事會成員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應予以陪償;
(三)監事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提出不同意見,并記錄于會議記錄的,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審計等職權,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堅持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公司效益的統一;
(三)建議和意見要具體而科學,報告提出前要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與分析,以促進公司在合法范圍內提高效益為目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對公司進行再次定期檢查,根據實際需要可隨時進行不定期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董事、經理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在公司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公司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做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向列席或者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公司的有關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經理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每次對公司進行檢查后,及時做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公司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公司董事、經理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公司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的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全部監事簽字,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監事對檢查報告結果負終生連帶責任,監事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在檢查中發現公司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公司所用者合法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報告。
集團公司監事會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要加強聯系,相互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每月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對公司實施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進行評審、論證。
監事會根據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可以建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責成國家審計機關對公司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事會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報告,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接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代表公司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