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龍公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行使赤峰富龍公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有效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赤峰富龍公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公司法定常設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的規定開展監督工作。
第三條 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派出。其中設職工監事,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1/3。
第四條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監事;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3年,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范圍
第六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審核公司中期、年度財務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事項需說明情況。
2.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4.監事會對公司董事會、董事、總經理違法行為或重大失職行為,有權提出更換董事或解聘總經理的建議。
5.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監事會承擔下列義務:
1.監事會對董事會、董事、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2.監事會成員負有保密的義務,對在履行職務時了解的公司商業機密,不得向外泄露,直到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第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2.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3.組織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和監事會決定事項的實施;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監事會議事方式、議題及程序
第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應委托一名監事代行其本次會議的職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為:定期和不定期監事例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召開定期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以前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送達全體監事;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3日以前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送達全體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表決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監事的2/3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的主要議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審核公司中期、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非募集資金的投入情況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3.經營班子執行董事會決議情況;
4.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情況;
5.公司資產重組、認購、出售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6.公司章程規定要求監事會討論的其他議題。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監事會秘書處保存。
第四章 附 &nb